70岁了不能行政拘留怎么处理
出于人性化考虑,以下四种特殊情形,不得执行行政拘留:
1、行为人在14-16岁之间。
2、行为人属于16~18岁之间,且首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3、行为人70岁以上。
4、行为人属于孕妇或哺乳期妇女(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岁的婴儿)。
这些情况之所以免于执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但并不意味着没有行政处罚,也不意味着对自己和后代没有影响。
这种情况显然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但不予执行。此外,它在公安机关的制度中已经明确存在。今后任何时候查询,都不能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只能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且,如果标的详细,可能也会写明白:”何年何月何日被什么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年龄超过70周岁不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