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常见过错推定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的侵害,还有就是医疗纠纷,在医疗事故当中,也需要院方证明医院不存在着任何过错性行为,患者及患者家属不需要举证。过错推定原则跟谁主谁举证原则正好是相反的。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本篇文章目录一览:
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哪些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背资料。”
关于过错推定原则有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199条)(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第1222条);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248条);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255条);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257条);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民法典》第1258条) ;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42条)。
过错推定是特殊的侵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过错推定原则在民事侵权领域中的适用依据。过错推定的功能,有效地弥合了过失责任与单纯的危险责任之间的空隙。
过错推定原则在在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侵权法中扮演着一个极为特殊的角色,该原则的确立使得民事侵权案件中的思维方式和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能在该法颁布、实施之前的一些民事侵权行为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可是按照本法就完全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还是比较严厉的责任,究其原因就在于过错推定原则在此次法典编纂中的法律化和书面化,附加在理性人身上的注意义务要求越来越严格,不当行为责任越来越接近于无过错责任。
对于以上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大家参考。虽然现在法律行业律师有很多,但是大家在选择律师时,还是要仔细考量,尽量选择口碑、专业性强的律师进行委托,做到真正的省心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