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需要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对物的质量、数量、用途、价款及其他事项进行检验、鉴定或者评估。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利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因此,房屋买卖需要评估,既是买卖双方的合法权利,也是法律的要求。通过评估,可以确定房屋的市场价值,避免买卖双方因房屋价值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资质已认证
执业单位:河南至展律师事务所
执业单位:四川拓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单位: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
执业单位: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执业单位: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