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是什么性质单位
居委会,全称为居民委员会,是中国城市社区的基层组织。它是由居住在一定区域内的居民自愿组成的,代表和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参与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不属于一级政府,乡、镇政府是最低的一级。居委会属于镇政府管辖的一个执行机构。
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市辖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如果这些单位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下属委员会的协助,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同意,统一安排。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它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居委会的性质:
1. 群众性:居委会是由居民自愿组成的,代表了居民的利益和意愿。
2. 自治性: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构,具有一定的自治权。
3. 服务性:居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居民提供服务,解决居民的实际问题。
4. 公益性:居委会的工作主要是公益性质的,不以盈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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