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能否依法申请延长借款期限(变更法人能逃避债务吗)
借款人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关于借款人能否依法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问题接下来本文为您解答,但是面对法律问题,寻求专业法律咨询是明智之举,本站为您提供这一重要的资源。
借款人能否依法申请延长借款期限
可以。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不能偿还借款,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借款的期限,使借款人能够继续使用借款,叫借款的展期。
借款合同展期,必须由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应当以贷款人同意为前提。贷款人可以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对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以决定是否同意展期。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展期】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变更法人能逃避债务吗
变更法人不能逃避债务,当事人不会因姓名、名称的不履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此外,法人也不能通过变更其法定代表人的方式来逃避债务,新法定代表人不能以债务不是发生在自己的任期内作为理由,来推卸法人的债务。
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一种观点认为,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担保人对债务人而言,在其未承担担保责任之前,虽不享有债权,但担保人毕竟承担着财产损失的风险,极有转化为债权的可能。
而且,根据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债权人在其债权设有担保时,因其债权不致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不必行使撤销权,这样,担保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这对担保人是极不公正的。同时,《破产法》中赋予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债权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认定担保人在特定条件下是能够行使撤销权的。
破产法的撤销权与破产法外的撤销权是应当区分的,不能援引破产法上的规定来对债权法撤销权的适用进行推论。不赋予担保人撤销行使的主体资格,虽可能会造成担保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但撤销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担保人的权益只能在担保法中予以明确。我国担保法中未规定担保人的催告权和担保责任免除请求权,这是担保法中的欠缺,但不能因担保法的立法问题影响撤销权制度本身的规定性。因此,担保人不享有撤销权应是与现行立法和撤销权制度的宗旨相吻合的。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债务担保责任的期限一般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执行,这点大家要注意。
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放弃对其中一方的追偿吗
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放弃对其中一方的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 【连带债务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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