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理由是什么
婚姻是人生中的重要大事,但有时一些婚姻可能存在可撤销的情况。了解可撤销婚姻的理由,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可撤销婚姻的相关知识。
一、可撤销婚姻的理由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撤销婚姻主要有两种法定理由。
其一,因胁迫结婚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例如,甲以伤害乙的父母为要挟,强迫乙与其结婚,乙在这种情况下的婚姻就属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可撤销婚姻。
其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重大疾病通常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比如,丙在结婚登记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遗传性心脏病,但未告知丁,婚后丁发现这一情况,那么丁就有权请求撤销该婚姻。
可撤销婚姻赋予了受侵害一方一定的救济途径,使其能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摆脱不合理的婚姻关系,重新选择自己的生活。
二、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虽然都涉及婚姻效力的问题,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形成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基于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这两种特定情形。例如,甲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乙结婚,这种婚姻就是无效婚姻;若丙胁迫丁结婚,则该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
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受胁迫方或被隐瞒方。
效力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才自始无效。
行使期限不同。无效婚姻的申请不受时间限制,只要无效情形存在,就可以申请宣告无效。而可撤销婚姻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受胁迫方应在胁迫行为终止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隐瞒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婚姻一旦被撤销,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在人身关系方面,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再具有夫妻的身份。这意味着双方不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例如,原本夫妻之间有相互照顾的义务,在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这种义务就不复存在。同时,双方在撤销婚姻后,各自恢复单身状态,可以自由地重新选择伴侣。
在财产关系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例如,在可撤销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房产,在婚姻被撤销后,首先由双方协商如何分割该房产。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考虑双方在婚姻中的过错情况进行判决。一般来说,因胁迫或隐瞒重大疾病导致婚姻可撤销的,受侵害方属于无过错方,法院会倾向于保护其合法的财产权益。
在子女抚养方面,婚姻被撤销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撤销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例如,可撤销婚姻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其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都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可撤销婚姻的理由、与无效婚姻的区别以及法律后果等重要内容。相关问题如可撤销婚姻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在可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是否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等也值得关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