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三种情形
婚姻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界定,其中可撤销婚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了解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可撤销婚姻的三种情形以及相关的延伸知识。
一、可撤销婚姻三种情形
1. 因胁迫结婚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例如,甲以伤害乙的父母为要挟,强迫乙与其结婚,乙在这种威胁下不得已与甲登记结婚,那么乙就有权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重大疾病通常包括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比如,丙在婚前患有严重的心脏病,但未告知丁,婚后丁发现该情况,丁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这一规定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另一方健康状况的知情权,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陷入不利的婚姻状况。
3. 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部分情形可撤销):在一些情况下,婚姻登记程序可能存在瑕疵,如一方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等。虽然不是所有的登记程序瑕疵都能导致婚姻被撤销,但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婚姻。例如,戊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与己登记结婚,己在发现后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请求撤销该婚姻登记。不过这种情况相对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判断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二、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
1. 形成原因不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基于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或存在信息隐瞒的情况;而无效婚姻是指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例如,庚和辛是表兄妹关系而结婚,这属于无效婚姻;而壬胁迫癸结婚,则属于可撤销婚姻。
2. 请求权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通常是受胁迫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较为广泛,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在重婚的无效婚姻中,婚姻当事人、重婚者的合法配偶等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3. 法律效力不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而无效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在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前,夫妻双方可能已经共同生活并产生了一些财产关系等,撤销后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而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财产处理也有不同的规则。
4. 行使期限不同:可撤销婚姻有明确的除斥期间限制,如受胁迫方应在规定的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而无效婚姻一般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存在无效的情形,随时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1. 人身关系方面:婚姻被撤销后,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即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双方不再享有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如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例如,甲和乙的婚姻被撤销后,甲不再有义务扶养乙,乙也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甲的遗产。
2. 财产关系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一般来说,会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生活需要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比如,在同居期间,丙和丁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姻被撤销后,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等因素来分割该房产。同时,一方在婚姻被撤销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可能需要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3. 子女抚养方面:可撤销婚姻期间所生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会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例如,戊和己的婚姻被撤销后,他们所生的子女的抚养权会根据子女的意愿、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可撤销婚姻的三种情形以及相关的区别和法律后果在婚姻法律体系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了解这些知识有助于当事人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问题如:可撤销婚姻撤销后财产分割比例如何确定?一方隐瞒的重大疾病范围具体如何界定?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