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和中止区别
在刑法领域,故意杀人未遂和中止是两个容易混淆但又有着本质区别的概念。准确区分它们对于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下面就来详细解读二者的区别。
一、故意杀人未遂和中止区别
故意杀人未遂和中止在定义、发生阶段、未能得逞原因以及处罚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从定义上看,故意杀人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甲持刀去杀乙,在砍杀过程中被乙奋力反抗制服,导致杀人行为未能完成,这就是典型的故意杀人未遂。而故意杀人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比如,丙准备杀害丁,在即将动手时,突然良心发现,主动放弃了杀人念头并离开现场,这属于故意杀人中止。
在发生阶段方面,故意杀人未遂只能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之后,而故意杀人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甚至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之前。就未能得逞的原因而言,未遂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外界环境的变化等。而中止是出于行为人自身的意愿主动放弃犯罪,是“能为而不为”。例如,戊在实施杀人时,听到警笛声以为警察来了,其实是附近有其他警情,但戊因害怕而停止,这是未遂;若戊是自己内心不想杀人了而停止,就是中止。
在处罚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中止犯更为宽大的处理,因为中止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二、故意杀人未遂的认定标准
认定故意杀人未遂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就是开始实施能够直接导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如持刀砍杀、开枪射击等。例如,甲购买了刀具并跟踪乙,这只是犯罪预备行为,而当甲拿出刀具向乙砍去时,就属于着手实行犯罪。
要判断是否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这些原因必须是违背行为人本意的。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的强烈反抗、第三人的及时制止、犯罪工具出现故障等。比如,乙用枪射击丙,结果枪支卡壳无法击发,导致杀人未得逞,这就是因犯罪工具故障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遂。
还需要注意的是,未遂行为必须是已经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如果行为本身根本不可能导致他人死亡,就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例如,丁以为用诅咒的方式可以杀死戊,实施了所谓的“诅咒行为”,这显然不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未遂的认定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判断。
三、故意杀人中止的法律后果
故意杀人中止的法律后果与是否造成损害密切相关。如果行为人在故意杀人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并且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免除处罚。这是因为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表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已经大大降低,法律给予其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也是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及时回头,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例如,甲准备杀害乙,在拿起刀的瞬间幡然醒悟,放下刀并离开,没有对乙造成任何伤害,这种情况下甲可能会被免除处罚。
若故意杀人中止造成了一定损害,应当减轻处罚。这里的损害是指除了故意杀人既遂所要求的死亡结果之外的其他损害,如身体伤害、精神伤害等。例如,丙在杀害丁的过程中,已经砍伤了丁,但随后良心发现,主动将丁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丁的死亡。此时,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中止且造成了丁身体受伤的损害,法院在量刑时会根据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对丙减轻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害的认定和程度的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实际情况。同时,法律对故意杀人中止的不同处理方式,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既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又根据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态度和行为后果给予合理的处罚。
综上所述,故意杀人未遂和中止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准确区分它们对于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意义重大。了解故意杀人未遂的认定标准和故意杀人中止的法律后果,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相关问题如“故意杀人未遂和中止的证据如何收集”“不同情节下故意杀人中止的减轻处罚幅度如何确定”等可能会让很多人感到困惑。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