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在婚姻关系中,离婚和可撤销婚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很多人容易将它们混淆。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对于正确处理婚姻问题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离婚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离婚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二者的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等原因,通过法定程序终止婚姻关系。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在成立时存在某些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在撤销之前婚姻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
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通常是夫妻感情破裂,如长期分居、家庭暴力、感情不和等。这些原因是基于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实际相处情况而产生的。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比如因胁迫结婚,一方在结婚时受到另一方或第三人的胁迫,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结婚;还有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另一方在知晓后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可以由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提出,只要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即可。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特定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因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行使权利的时间不同。离婚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提出,只要满足离婚的条件。而可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的法定程序有哪些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法定程序。协议离婚,首先夫妻双方需要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会给予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解除。
诉讼离婚则是夫妻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时,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证据等材料。法院受理后,会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如果调解无效,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一审判决离婚后,有十五天的上诉期,如果双方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婚姻关系解除。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可撤销婚姻一旦被撤销,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从婚姻效力方面来看,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双方不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财产方面也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在财产处理上,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这里的无过错方通常是指在可撤销婚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比如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或者因另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不知情方。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虽然婚姻被撤销,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撤销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子女抚养权时,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以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一方的行为导致婚姻可撤销,给另一方造成了精神或物质上的损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赔偿。这也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离婚和可撤销婚姻在性质、原因、请求权主体、行使权利时间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法定程序,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会产生婚姻自始无效、财产特殊处理、子女抚养和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