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结婚是否算无效婚姻
在婚姻关系中,结婚的自愿性是非常重要的原则。然而现实生活里,存在胁迫结婚这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那么胁迫结婚是否算无效婚姻呢?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
一、胁迫结婚是否算无效婚姻
胁迫结婚并不属于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胁迫结婚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一核心要素。但考虑到受胁迫方在事后可能会基于各种原因,比如与对方产生感情、出于家庭稳定等因素,愿意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关系,所以法律赋予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权利,而不是直接认定为无效婚姻。如果受胁迫方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这段婚姻就会继续有效。
例如,甲以伤害乙的家人为要挟,迫使乙与其结婚。乙在胁迫行为终止后的一年内,如果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查明属实,会判决撤销该婚姻。但如果乙在一年内没有提出撤销请求,那么这段婚姻就会持续有效。
二、胁迫结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胁迫结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存在胁迫的行为。胁迫行为可以表现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比如,以伤害对方身体、毁坏对方名誉、破坏对方财产等方式进行威胁。
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这种违法性既包括手段违法,也包括目的违法。手段违法是指胁迫的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目的违法是指通过胁迫达到结婚的目的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受胁迫方因为胁迫行为而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对方结婚。也就是说,胁迫行为与受胁迫方结婚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丙以公布丁的隐私为要挟,丁因为害怕隐私被公布会给自己带来不良影响,从而被迫与丙结婚。这里丙的行为就是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丁是因为恐惧隐私被公布而违背意愿结婚,符合胁迫结婚的认定标准。
三、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有哪些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存在诸多区别。在婚姻效力方面,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在事由方面,无效婚姻的情形是法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因胁迫结婚以及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这两种情形。
在请求权主体上,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一般是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
在行使期限上,无效婚姻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存在无效的情形,随时可以请求确认无效。而可撤销婚姻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如受胁迫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例如,戊和己是表兄妹,他们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无论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无效。而庚胁迫辛结婚,辛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撤销婚姻,否则婚姻继续有效。
综上所述,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同时我们也了解了胁迫结婚的认定标准以及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区别。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