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可撤销婚姻什么意思
在婚姻法律领域中,无效可撤销婚姻是两个重要且特殊的概念,它们与正常合法的婚姻有着明显区别。了解无效可撤销婚姻的含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无效可撤销婚姻到底是什么意思。
一、无效可撤销婚姻什么意思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也就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未到法定婚龄。例如,张三在已经和李四结婚的情况下,又与王五登记结婚,那么张三和王五的婚姻就是无效婚姻。这是因为重婚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再如,甲和乙是表兄妹,他们隐瞒亲属关系登记结婚,这种婚姻同样是无效的,因为他们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成为无效的婚姻。我国法律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比如,A以伤害B的家人为要挟,强迫B与其结婚,B在这种情况下与A结婚,B就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又如,C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D,D在婚后得知实情,D也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二者的形成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由于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这些要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可逾越的底线,如重婚、近亲结婚、未达法定婚龄等,这些情形从根本上违背了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一方隐瞒重大信息等情况,例如胁迫结婚和隐瞒重大疾病,其重点在于当事人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的意思表示是否自由和真实。
请求权人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比如重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作为请求权人。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一般是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只有这些直接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权行使的时间不同。无效婚姻只要存在法定情形,无论何时都可以请求确认无效。而可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三、如何处理无效可撤销婚姻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例如,在一个无效婚姻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属于近亲结婚,婚姻无效,同时对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也作出了妥善安排。
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撤销条件,会依法作出撤销婚姻的判决。在婚姻被撤销后,同样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般会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比如,在因胁迫结婚的案件中,法院撤销婚姻后,会倾向于保护受胁迫方的利益,在财产分割上给予适当倾斜。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中保障婚姻合法性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无效婚姻是因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自始无效,可撤销婚姻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隐瞒重大信息等可在一定条件下被撤销。它们在形成原因、请求权人、行使时间和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