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算是有婚史吗
在日常生活中,婚姻相关的各类问题总是备受关注,而无效婚姻就是其中一个容易让人产生疑惑的概念。很多人会好奇,无效婚姻到底算不算有婚史呢?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个人的情感经历记录,还可能在一些法律事务、社会认知等方面产生影响。接下来,我们就详细探讨一下这个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内容。
一、无效婚姻算是有婚史吗
从法律角度来看,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虽然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践中,是否算有婚史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从婚姻登记的角度,在婚姻登记机关的记录中,会有曾经登记结婚的信息。因为在进行婚姻登记时,双方是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只是后续发现存在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从这个层面讲,在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里有这段婚姻登记的记录,可能会被一些人认为是有婚史。例如,当再次进行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能够查询到之前的登记情况。
另一方面,从法律对无效婚姻的定义来看,既然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就意味着自始无效,相当于这段婚姻在法律上从未存在过。那么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不应该算有婚史。比如在涉及财产分割、继承等方面,无效婚姻中的双方不适用夫妻之间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就表明法律不承认这段所谓的“婚姻”。
在社会认知方面,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可能会认为只要结过婚,不管是否被认定无效,都算有婚史;而另一些人则会尊重法律的判定,认为无效婚姻不算有婚史。
二、无效婚姻的财产如何分割
由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在财产分割方面也与合法婚姻有所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财产的分割方式。因为在无效婚姻期间,双方可能会有共同的收入、购置的财产等。例如,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车辆等。在协商时,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情况、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分割比例。
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这里的无过错方是指在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中没有过错的一方。比如,一方隐瞒了自己重婚的事实与另一方结婚,那么另一方就是无过错方。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倾向于无过错方,给予其更多的财产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例如,重婚者在与他人形成无效婚姻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了房产等,那么在分割这些财产时,不能损害其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合法配偶有权要求追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在无效婚姻期间,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不参与分割。
三、宣告无效婚姻的程序是怎样的
宣告婚姻无效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般来说,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需要提供证明对方重婚的证据,如对方与他人的结婚证书等;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的,要提供证明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的身份证件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的,要提供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而且,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是否算有婚史在法律和社会认知上存在不同观点,同时无效婚姻在财产分割和宣告程序等方面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