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着手和预备有什么区别
在刑法领域,准确区分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和预备对于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它们的界定直接关系到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二者的区别。
一、故意杀人罪着手和预备有什么区别
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和预备存在多方面明显区别。从概念上看,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比如,行为人为了实施杀人计划,购买刀具、踩点、了解被害人的生活规律等,这些行为都处于犯罪的准备阶段。而犯罪着手则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就是已经开始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直接的、现实的威胁。例如,行为人手持凶器直接冲向被害人,或者已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攻击等行为,就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着手。
在主观故意的体现程度上,预备阶段虽然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但这种故意更多地停留在准备层面,尚未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而着手阶段,行为人已经将杀人的故意通过具体的行为表现出来,并且这种行为具有紧迫性和现实危险性。
从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来说,预备行为只是为犯罪创造条件,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尚未造成直接的、紧迫的威胁。而着手行为一旦实施,就会使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处于现实的危险之中,随时可能受到侵害。
在法律后果方面,对于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由于其行为已经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侵害,处罚相对较重。
二、如何判断故意杀人罪是否着手
判断故意杀人罪是否着手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要看行为是否已经开始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直接指向被害人的生命,并且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现实可能性,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着手。例如,行为人用枪瞄准被害人,此时枪支已经成为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直接工具,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着手特征。
要考虑行为的紧迫性和现实危险性。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使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且这种危险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抽象的、可能发生的,那么也可以认定为着手。比如,行为人手持匕首,近距离逼近被害人,并且有攻击的动作,这种行为就具有明显的紧迫性和现实危险性,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着手。
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一致性来判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并且其客观行为已经开始朝着实现杀人目的的方向发展,那么可以认定为着手。例如,行为人明确表示要杀死被害人,并且已经开始实施攻击行为,就不能仅仅因为攻击行为尚未造成实际伤害而否定其着手的认定。
不同的杀人方式也会影响着手的判断。对于使用暴力手段杀人的情况,如刀砍、棒打等,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暴力攻击时,一般可以认定为着手。而对于投毒等非暴力手段杀人的情况,当行为人将毒药投放进被害人可能食用的食物或饮品中时,就可以认定为着手,因为此时毒药已经对被害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现实的威胁。
三、故意杀人罪预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罪预备,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毕竟还没有对被害人的生命造成实际侵害,与既遂犯相比,其危害程度相对较低。
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罪预备的处罚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会考虑预备行为的具体内容和程度。如果预备行为比较简单,如只是购买了一把普通的刀具,尚未进行其他更深入的准备,那么在处罚时可能会相对较轻。相反,如果预备行为比较复杂,如进行了详细的策划、组织,准备了大量的作案工具等,处罚可能会相对重一些。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行为人是初犯,且在预备阶段就主动放弃犯罪意图,或者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继续实施犯罪,那么在处罚时可能会从轻处理。而如果行为人多次有犯罪意图,并且在预备阶段表现出较强的主观恶性,处罚可能会相对较重。
社会影响也是一个因素。如果故意杀人罪的预备行为引起了社会的恐慌,或者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也会予以考虑。对故意杀人罪预备的处罚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准确的裁量。
综上所述,准确区分故意杀人罪的着手和预备,对于正确认定犯罪行为、合理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判断是否着手以及对预备行为的处罚都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相关问题如“故意杀人罪着手后又中止如何处罚”“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有什么区别”等可能也会引起大家的关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