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有哪些特征
在婚姻法律领域,无效婚姻是一个重要概念。了解无效婚姻的特征,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有着重要意义。下面将详细为大家介绍无效婚姻的特征以及相关的一些知识。
一、无效婚姻有哪些特征
无效婚姻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违法性,无效婚姻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比如,我国《民法典》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的婚姻是无效的。重婚严重违背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可能会增加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影响后代的健康;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当事人在心理和生理上可能尚未完全成熟,无法承担起婚姻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
自始无效性,即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就意味着该婚姻关系自成立之时起就不存在,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是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在继承方面,双方也不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当然无效性,无需经过法律程序的宣告,无效婚姻本身就是无效的。不过,在实际生活中,通常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来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都属于婚姻效力存在问题的情况,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形成原因上,无效婚姻是由于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胁迫结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等。
在请求权主体方面,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较为广泛,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一般仅限于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例如,在因胁迫结婚的情况下,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
在法律效力上,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如果受胁迫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该婚姻就会继续有效。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在人身关系方面,双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不享有基于夫妻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双方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参与对方的社会事务。在财产关系上,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在子女抚养方面,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无效婚姻还可能涉及到损害赔偿问题。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婚姻无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例如,在重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可能会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无效婚姻的特征、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以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大家可能还关心无效婚姻的认定程序是怎样的、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如何具体分割等问题。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