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认定属于什么程序
在法律领域,无效婚姻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了解无效婚姻适用的程序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无效婚姻所属程序以及与之相关的内容。
一、无效婚姻认定属于什么程序
无效婚姻的认定程序在我国主要适用诉讼程序。婚姻无效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当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时,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会对婚姻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例如,对于重婚的情况,法院会调查是否存在一方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对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会核实双方是否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对于未到法定婚龄,会查看双方的年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婚姻无效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旦符合无效的情形,就不应当通过调解来改变其性质。而且,判决生效后,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财产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涉及子女抚养问题,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申请无效婚姻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无效婚姻时,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这些材料是证明婚姻符合无效情形的关键依据。
如果是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结婚证以及能够证明重婚事实的证据。比如,另一方与他人的结婚登记证书、相关的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一方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从而构成重婚。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需要提供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材料。同时,可能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医学鉴定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据。例如,家族族谱、医院的基因检测报告等。这些材料可以帮助法院准确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能够证明双方年龄的材料。通过这些材料,法院可以确定双方在结婚登记时是否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如果存在其他能够辅助证明年龄的材料,如出生证明等,也可以一并提交,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在准备材料时,要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进行无效婚姻的申请程序。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虽然都涉及婚姻效力的问题,但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从产生的原因来看,无效婚姻是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这些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一旦出现,婚姻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在申请的主体方面,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根据不同的无效情形有不同的范围,如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而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主体只能是受胁迫方或者隐瞒重大疾病一方的另一方当事人,其他人无权申请撤销。
在申请的时间限制上,无效婚姻只要无效的情形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宣告无效。而可撤销婚姻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时间,撤销权消灭。
综上所述,本文详细介绍了无效婚姻所属的诉讼程序,以及申请无效婚姻所需的材料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申请无效婚姻的时效问题、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具体比例问题等。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