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属于为无效婚姻
在婚姻法律领域,无效婚姻是一个重要概念。了解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对于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有着重要意义。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并对相关的拓展问题进行解答。
一、下列哪些属于为无效婚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例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甲与丙的婚姻即为无效婚姻。这是因为婚姻关系具有排他性,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合法的婚姻关系。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像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不利于后代的健康,所以法律禁止此类婚姻。三是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这个年龄就登记结婚,该婚姻无效。比如,甲(男)二十周岁,乙(女)十九周岁结婚,此婚姻就因未达法定婚龄而无效。当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这意味着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在人身关系方面,当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双方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也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的遗产。在财产关系上,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无效婚姻并非合法的夫妻关系,所以在分割财产时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对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比如,甲在重婚期间与重婚对象乙共同购置了房产,在处理该房产时,不能损害甲合法配偶丙的财产权益。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无效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也就是说,虽然父母的婚姻无效,但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不受影响,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一方在婚姻无效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如隐瞒重婚事实等,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赔偿,以弥补其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
三、如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申请人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般来说,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在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果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提供重婚的证据,如重婚者与他人的结婚登记证明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的,要提供能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据,如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的,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以证明年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综上所述,我们了解了哪些情况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以及如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等相关知识。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如无效婚姻期间债务如何处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效是多久等问题。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