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没开庭可撤销吗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方式。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如果仲裁庭没有开庭审理,当事人是否可以撤销仲裁程序呢?本文将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庭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和口头审理的方式。其中,书面审理是指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理,而口头审理则是指仲裁庭召集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庭审。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时,并非必须进行开庭审理。
那么,如果劳动仲裁庭没有开庭审理,当事人是否可以撤销仲裁程序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未作出裁决前随时撤回仲裁申请。也就是说,只要仲裁庭尚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就有权利撤销仲裁程序。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仲裁程序并不意味着劳动争议就此终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撤销仲裁程序后,可以选择重新提起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撤销仲裁程序后,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劳动争议。
那么,为什么当事人会选择撤销仲裁程序呢?一方面,当事人可能认为仲裁庭没有进行开庭审理,无法充分了解案情和证据,从而影响了争议的解决结果。当事人可能希望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例如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以获得更为满意的解决方案。
劳动仲裁没有开庭审理并不影响当事人撤销仲裁程序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未作出裁决前随时撤回仲裁申请。撤销仲裁程序并不意味着劳动争议的终止,当事人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利弊,选择最为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